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中一个主要的方面,在日常常常会出现,同时一般涉案金额都比较巨大。
挪用公款罪的追讨时效,应当区别下列两种状况分别计算:
1、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依法成立犯罪之日,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之日起计算。
2、挪用公款用于个生活活或者挥霍的,刑法明文规定:挪用公款用于个生活活或者挥霍的需要超越三个月未归还的才依法成立犯罪。因此,挪用公款用于个生活活或者挥霍的行为届满之日起为追诉之日,而在三个月期限内则不构成犯罪,也不计算追诉日期。